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329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 聲請人
- 楊○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專上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未依專利法及專利侵害鑑定要點進行審理,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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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專上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未依專利法及專利侵害鑑定要點進行審理,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認智慧財產法院九十九年度民專上易字第九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未依專利法及專利侵害鑑定要點進行審理,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九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以:確定終局判決未確實遵循專利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第五十六條第三項及專利侵害鑑定要點進行審理,致未能發現聲請人之專利權已受不當侵害,而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仍係指摘法院就其專利權保障範圍等所為認事用法、證據取捨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如何牴觸憲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不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9次會議
聲請人
楊○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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