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63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1 月 1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 聲請人
- 橫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行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但書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行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地價稅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617號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128條第2項但書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之疑義,再行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大審法修法時己大幅放寬人民得聲請憲法解釋之範圍,司法院大法官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自行解釋,增加法律所無之「用盡審級救濟」限制,牴觸憲法第16條及第23條,又系爭判決已盡事實審救濟程序,縱未進行法律審之上訴,亦無妨事實部分之確定,而系爭規定之5年時效規定,已限制人民之訴訟權,故本聲請案應予受理,司法院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院台大二字第1060022930號函所附司法院大法官第1463次會議議事錄節本所示不受理決議容有疑義等語。惟查:本院大法官審理解釋案件所為程序上不受理之決議,並無聲明不服之規定,且聲請人此次聲請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憲法保障人民訴訟權意旨而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會次
大法官第1488次會議
聲請人
橫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