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84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10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 聲請人
- 蕭○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確認承租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皆有判決不適用法規而違背法令之情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確認承租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皆有判決不適用法規而違背法令之情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及確認承租權存在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字第一五七號民事判決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簡上字第二三號民事判決,皆有判決不適用法規而違背法令之情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皆僅係爭執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不當,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律在客觀上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均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65次會議
聲請人
蕭○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