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4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峰慶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搶奪罪強制工作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497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9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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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搶奪罪強制工作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497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90條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搶奪罪強制工作聲明異議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更(一)字第497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及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689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修正前刑法第90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聲請人得就系爭判決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是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又查檢察官曾就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抗字第550號刑事裁定提起再抗告,經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以原裁定撤銷,駁回受刑人在第一審聲明異議而確定,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最高法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均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就刑後強制工作及執行程序之部分,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規定;系爭規定就刑後強制工作之部分,既經立法者修正刪除,按刑法第1條規定,即應免除聲請人刑後強制工作之執行,檢察官顯有違憲之虞等語。
(四)1.查系爭判決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已如前述。2.又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檢察官及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要件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5867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7次會議
聲請人
林峰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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