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2510號
- 公布日期
- 75 年 08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804次會議
- 聲請人
- 譚永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台中市政府辦理土地重劃侵害聲請人權利,經提起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訟一、二、三審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二十一條不當,有違背憲法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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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八以其房至坐落之土地,係承租之公有地,台中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時,以作為學校用地為籍口予以收回,而將地上房屋拆除,侵害聲請人之權利,經提起偽造文書之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一、二、三審法院均依刑法第二十一條依法令行為不罰之規定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惟所謂「依法令之行為」係指公共利益之行為而言,非指侵害人民私有財產權之行為,是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錯誤,違背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04次會議
聲請人
譚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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