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4 分鐘讀完・全文 1,386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3444號
- 公布日期
- 106 年 06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59次會議
- 聲請人
-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代表人林威呈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仲裁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591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仲裁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591號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607次、第948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認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312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仲裁法第40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憲法第7條及第16條規定之疑義,並認司法院釋字第591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補充解釋之必要,聲請解釋暨補充解釋。
聲請意旨略以:1、聲請人與其委託承攬工程之鴻華聯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鴻華公司)發生履約糾紛,經進行仲裁,於中華民國95年間作成前仲裁判斷,鴻華公司就不利於其判斷之部分,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經法院駁回確定在案。嗣鴻華公司另聲請提付仲裁,於100年間作成後仲裁判斷,內容與前仲裁判斷牴觸,未遵守前仲裁判斷之既判力,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聲請人乃提起撤銷後仲裁判斷之訴,經確定終局判決依系爭規定以上訴無理由駁回確定在案。2、因系爭規定漏未將仲裁判斷有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重大實體瑕疵之情形,明定為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且與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裁判再審事由相比,輕重失衡,有牴觸平等原則而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之疑義。3、鑒於法院裁判實務均僅由仲裁主文形式審查是否撤銷仲裁判斷,併請補充系爭解釋等語。
核其所陳,1、關於指摘前後仲裁判斷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部分,僅屬爭執法院認前後仲裁判斷之請求權基礎與仲裁標的不同之認事用法是否得當。而依現行法制,法院判決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2、關於指摘系爭規定有所闕漏部分,按系爭解釋業已釋明,系爭規定第1款轉引同法第38條之撤銷仲裁判斷事由,係指「仲裁判斷之實質內容有違法律之強制或禁止規定等為法律上所不許之情形」而言,則系爭規定為何有所闕漏?撤銷仲裁判斷事由又何以應與裁判再審事由相同,否則即有牴觸憲法平等原則之疑義,聲請意旨均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3、關於聲請補充系爭解釋部分,按系爭解釋業已釋明,國家為維護仲裁制度健全發展之必要,固應對於仲裁為必要之協助與監督;惟為維護仲裁制度之自主原則並發揮迅速處理爭議之功能,立法機關衡酌仲裁制度之性質,以法律規定避免司法機關動輒對仲裁判斷之實質問題為全面之審理,與憲法並無違背。是系爭解釋之意旨及內容闡釋甚為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聲請意旨亦難謂已提出補充解釋之正當理由,核無補充解釋之必要。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9次會議
聲請人
科技部南部科學工業園區代表人林威呈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