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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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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3777號

解釋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聲請人 林惠芳、林寶玉、林我文、林我宏、林我誠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9 年 04 月 24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惠芳、林寶玉、林我文、林我宏、林我誠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55號、第556號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88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81949954號函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之…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55號、第556號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88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81949954號函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遺產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判字第555號、第556號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所援用之財政部中華民國79年2月1日台財稅第780347600號函釋、88年10月19日台財稅第881949954號函釋(下併稱系爭函釋)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9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19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函釋及系爭決議逾越法律之範圍,就申報期間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且變動核課起算時間,俱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租稅法律主義等語。核其所陳,參照本院釋字第330號解釋意旨,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函釋及系爭決議,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林惠芳、林寶玉、林我文、林我宏、林我誠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71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