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774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3 月 0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 聲請人
- 林羅春香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贈與稅及贈與稅罰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八號及第一八七九號判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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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贈與稅及贈與稅罰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八號及第一八七九號判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之結果,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贈與稅及贈與稅罰鍰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一八七八號(贈與稅本稅部分)及第一八七九號(贈與稅罰鍰部分)判決(以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以下併稱系爭規定)之結果,有違反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關於贈與之撤回,遺產及贈與稅法無明文規定,我國贈與稅制係採「年度結算申報制」,有系爭規定及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九條之立法理由可按,是故贈與總額之計算,係以年為單位,納稅義務人為贈與後,在同一贈與年度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有撤回贈與之基本權,不受稅捐稽徵機關當年度調查的影響,就贈與及其撤回的構成要件,稅法和民法既有不同規定,確定終局判決認贈與稅並非採年度結算申報制,所持見解係以民法規定為依據,以拘束本件稅法之贈與撤回,顯係增加稅法上所無的限制,不法侵害聲請人憲法上的基本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應屬無效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5次會議
聲請人
林羅春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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