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6668號
- 公布日期
- 90 年 12 月 2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 聲請人
- 趙鵬飛、趙榮輝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九六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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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九六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徵收事件,認行政法院(現改為最高行政法院)八十八年度判字第二○七三號、八十九年度判字第二四九六號、九十年度判字第五八三號判決,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九十七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百七十二條等規定,而聲請解釋。查其所陳,僅在泛論系爭土地徵收案件中,相關主管機關有何違法失職,或徵收過程違反法令濫用職權等情事,且於經聲請人依法提起行政爭訟後,系爭裁判亦未採納聲請人法律上見解或事實主張,而有違反其憲法所保障權利,請解釋系爭裁判違憲云云,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180次會議
聲請人
趙鵬飛、趙榮輝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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