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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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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409號

解釋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學錦等三人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0 年 12 月 09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學錦等三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電信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三六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電信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三六八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及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電信法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八年度裁字第二三六八號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下稱系爭撤銷訴訟規定)、電信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之審核管理、各項資費之首次訂定、價格調整上限制之適用對象、適用業務、資費項目與調整係數之訂定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訂定之。」(下稱系爭電信法規定)及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十一日修正發布之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理辦法第五條規定:「調整係數由電信總局訂定並定期公告之。」(下稱系爭管理辦法規定)有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授權明確性原則、比例原則、正當法律程序,致侵害憲法所保障訴願權、訴訟權、財產權及營業自由之疑義,聲請解釋。

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下稱通傳會)於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成立,自是日起,通訊傳播相關法規涉及通傳會職掌者,依其組織法第二條及第三條規定,主管機關均變更為通傳會,合先敘明。

查聲請意旨所陳:1.關於違反比例原則部分:僅係就通傳會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通傳企字第○九五○五一五三九三○號「第一類電信事業資費管制採價格調整上限制之調整係數數值」公告(下稱系爭調整係數公告)之性質究否為行政處分,爭執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撤銷訴訟規定是否得當,並未具體指明系爭撤銷訴訟規定以行政處分為提起訴訟之要件,客觀上究有何違反比例原則而侵害訴願權及訴訟權之處。2.關於違反法律明確性及授權明確性原則部分:僅係爭執通傳會訂定系爭調整係數公告,將生銷除消費者物價指數之效果,形成以固定數值直接強制資費逐年調降之不當。就系爭電信法規定究有何受規範者無法預見且無法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之不明確處,以及授權之目的、內容及範圍有何不明確之處,均未具體敘明。3.關於違反正當法律程序部分:僅係就通傳會訂定系爭調整係數公告,究否有以公開、透明及正式聽證之行政程序為之,而爭執該具體事件中之程序保障是否得當。就系爭管理辦法規定如何排除通傳會組織法第九條第七項及行政程序法等法律規定之適用,以及有何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處,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陳明。綜上,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2次會議

聲請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呂學錦等三人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1,194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