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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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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449號

解釋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聲請人 孫0霞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8 年 11 月 20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孫0霞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心理師法第二條規定,不法侵害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及應考試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心理師法第二條規定,不法侵害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及應考試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當事人聲請解釋,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者,得定期命其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應不受理。」經本院大法官第九六三次會議決議在案。

(二)本件聲請人認心理師法第二條規定,不法侵害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八條所保障之平等權、工作權及應考試權,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及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書未經聲請人簽名或蓋章,經本院大法官書記處以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日處大二字第0九八00二0七四四號書函,通知聲請人於文到十日內補正,並已於同年月四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今逾期已久仍未補正,依首揭決議,本件聲請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47次會議

聲請人

孫0霞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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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361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