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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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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655號

解釋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聲請人 王頷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5 年 02 月 04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聲請人
王頷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且其聲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九十六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二號刑事判決,有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暨統一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三七七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次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四一七次及第一四二八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判處聲請人十四年有期徒刑,與刑法相關法令規定不相符合,判決當然違背法令,有違反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及第二十三條之規定,並侵害其受憲法第十六條保障之訴訟權云云。惟查,關於聲請統一解釋部分,本件聲請已逾越統一解釋應於裁判確定後三個月內提出聲請之法定期限,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究與何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間,有何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歧異之情形;關於聲請憲法解釋部分,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尚難謂已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同條第二項規定不合,依各該條第三項規定,均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39次會議

聲請人

王頷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92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