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62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8 月 28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 聲請人
- 邱士元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之執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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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之執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執行,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訴字第82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無理由判決駁回,復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07年度台上字第329號刑事判決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中並無所定之應執行刑不得假釋之記載,是以應無所謂累犯不得假釋之三振條款存在,而發監執行時,行政機關卻稱聲請人之情形不得報請假釋,故確定終局判決之執行顯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第23條及第78條、刑法第47條及第59條、刑事訴訟法第370條之疑義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確定終局判決執行當否之問題,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四)另刑法第77條第2項規定:「前項關於有期徒刑假釋之規定,於下列情形,不適用之:……二、犯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累犯,於假釋期間,受徒刑之執行完畢,或一部之執行而赦免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係關於假釋處理之規範,其執行核屬監獄主管權責,併此敘明。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邱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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