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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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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6925號

解釋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聲請人 徐為公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2 年 02 月 27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12次會議
聲請人
徐為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一號、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一號、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四八一號、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第五十六條,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之見解, 指摘刑法第五十六條連續犯之立法意旨不當,對於該條有何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處,並未具體加以指摘,至聲請意旨所謂﹁一犯意﹂之見解,仍屬適用法律當否之問題。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12次會議

聲請人

徐為公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39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