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080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 聲請人
- 顏明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及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交抗字第八八○號交通事件裁定,所適用之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交路字第○九九○○二七四七二號函,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及立法理由,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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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及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交抗字第八八○號交通事件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交通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交路字第○九九○○二七四七二號函(下稱系爭函),牴觸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及立法理由,有違反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年度聲再字第二七一號交通事件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二),有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八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一所適用之系爭函,對於車道數之認定,與實際情況不符,違反母法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及立法理由,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應為無效。2、確定終局裁定二認當事人得聲請再審者,以確定判決為限,裁定不得作為聲請再審之對象,爰以聲請不合法駁回,侵害其訴訟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核其所陳,仍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函違憲,並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定二所適用之何法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顏明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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