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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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0310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6 月 24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 聲請人
- 黃洋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三號刑事判決之卷證移送程序違憲,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認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第三百八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又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六年度上更(一)字第三五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之卷證移送程序違憲,聲請解釋暨統一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得於上訴後十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復按同法第三百八十六第一項及第三百九十五條後段規定,上訴人在第三審法院未判決前,仍得提出上訴理由書。惟倘若上訴人未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第二審法院應於何時始得將卷證送交至第三審法院之檢察官或第三審法院,系爭規定之規範則不盡明確,應修正增訂之。又系爭規定任意延長檢察官補提上訴理由之期間,使前審勝訴之被告無從早日獲得確定判決,並使法院就未依規定於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之上訴,不能適時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為理由,予以裁定駁回,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三條之疑義,而系爭判決之卷證移送程序亦因此應屬違憲等語。
關於解釋憲法部分,查系爭判決並非確定終局判決,該判決亦未適用系爭規定,自不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疑義之情形。至統一解釋部分,並無不同審判系統法院(如最高法院與最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見解歧異之情形。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法第五條第三項及第七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6次會議
聲請人
黃洋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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