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437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7 月 2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8次會議
- 聲請人
- 蘇旺仁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九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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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九號民事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及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股利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九號民事裁定(按聲請書雖以最高法院書記廳一○○台民主七字第五一七號通知書為解釋對象,惟核其真意應係指摘通知書上所載之上揭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二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以:1、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前開九十九年度有關再開言辭辯論之裁定,於法不合;2、聲請人係受其父之授權承受訴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民事裁定,不應以其父及未受特別委任之人所為撤回上訴之表示,而駁回其續行訴訟之聲請;3、最高法院上開裁定不應駁回其抗告,已侵害其受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保障之權利云云。惟查有關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年度聲字第一五號及九十九年度上字第一六號民事裁定部分,均非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尚不得據以向本院聲請解釋;至於有關最高法院一○○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九號民事裁定部分,聲請人均僅係對法院之認事用法有所爭執,惟法院於個案所表示之見解,依現行法制,尚非得向本院聲請解釋之對象。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未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8次會議
聲請人
蘇旺仁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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