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再抗字第八號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二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給付票款強制執行聲明異議之再審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一○五年度再抗字第八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七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之一、稅捐稽徵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八款、法院辦理強制執行程序必要費用徵收標準第二條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限縮解釋系爭規定,致聲請人聲請法院調查之權利受限,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云云。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51次會議
聲請人
巴彥勛(原名巴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