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過失傷害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交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有違反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過失傷害聲請再審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交聲再字第6號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款及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94條第3項規定,有違反明確性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為前揭案件原判決被告之輔佐人,並非確定終局裁定之當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憲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8月28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23836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8次會議
聲請人
楊嘉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