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49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0 月 05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文彬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薪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台(81)人字第二一三二八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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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薪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三號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台(81)人字第二一三二八號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薪給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一年度判字第二五三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教育部中華民國八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台(81)人字第二一三二八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函釋並未明文條列在相關法令條文內,乃由教育部自行解釋,致使聲請人之提敘年資全被扣抵而無法提敘,違反憲法第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應屬無效。2、教育部曾舉辦「碩士四十學分班」學制,正式教師只要修畢四十學分,不需寫作論文即可提敘四級薪資,聲請人完成論文卻未獲任何提敘,違反憲法第七條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年度訴字第一四○○號判決卻認此與系爭函釋適用者有別,不得比附援引,不符平等精神。3、依據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七條第一項及教師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定,可知進修行為可申請公費補助及公假就學,然寫作論文卻不能申請公費及公假,故寫作論文依法不應視為進修行為。4、系爭函釋將寫作論文算入進修行為,迫使教師利用休學兩年期限全力寫作論文,以免扣抵年資無法提敘,勢必排擠備課及輔導學生之心力與時間,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及第四項「引導學生適性發展」之原則,對於久其職而成績優良教師不但沒有獎勵,反而成了處罰,明顯違憲云云。查聲請人所陳,僅係爭執法院就教師進修碩士學位之論文寫作期間是否算入進修期間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泛稱系爭函釋違憲,尚難謂已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4次會議
聲請人
廖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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