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89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05 月 1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 聲請人
-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文德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釋,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四二○號、第二一八號解釋所揭示之量能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租稅公平原則,亦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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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五號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釋,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四二○號、第二一八號解釋所揭示之量能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租稅公平原則,亦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八四五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財政部七十五年七月十六日台財稅第七五四一四一六號函釋(下稱系爭函釋),牴觸司法院釋字第五九七號、第四二○號、第二一八號解釋所揭示之量能課稅原則、實質課稅原則、租稅公平原則,亦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七九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提出聲請,聲請意旨仍謂:1、依系爭函釋,營利事業買賣債券依債券之面值及利率計算利息收入,否准聲請人將溢價成本攤銷於利息收入中,虛增聲請人實際利息所得,使其稅捐負擔逾越其給付稅捐之能力,違反量能課稅原則。2、系爭函釋將溢價債券之購入及到期取回本息或中途出售定位為「證券交易」,否准溢價債券持有人將溢價成本自票面利息攤提扣除,違反實質課稅原則。3、系爭函釋就溢價債券購售行為之類型化,有違推計課稅之原則,違反租稅公平原則。4、系爭函釋對溢價課稅之標準與其他法令不相一致,對於溢價債券持有者適用較為不利課稅標準之差別待遇,違反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5、系爭函釋違反所得稅法第二十四條之一規定,從而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及第一百七十二條法律優位原則。核其所陳,仍係持其主觀見解,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與命令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88次會議
聲請人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郭文德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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