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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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064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徐0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薪俸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一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四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府人一字第七一八四四號(聲請書誤繕為棣七一八四號)函轉發「交通行政機關一覽表」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致其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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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薪俸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一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四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府人一字第七一八四四號(聲請書誤繕為棣七一八四號)函轉發「交通行政機關一覽表」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致其俸給權及平等權受有侵害,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薪俸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二三一0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裁字第三四九五號裁定,所適用之臺灣省政府中華民國八十年六月二十八日府人一字第七一八四四號(聲請書誤繕為棣七一八四號)函轉發「交通行政機關一覽表」(下稱系爭一覽表)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之疑義,致其俸給權及平等權受有侵害,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係以上訴不合法為由,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上訴;因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故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以,系爭一覽表將相關機關劃分為交通行政機關及非交通行政機關,影響機關所屬人員得否依據交通行政人員轉任交通事業機構職務辦法第二條及第四條規定,提敘與原職務相當薪級之權利;該表業已限制人民權利,卻未經任何法律明確授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且徵諸聲請人所任職之基隆市政府公共汽車管理處之業務、組織規程及對外行文等情,符合行政機關之定義,應認該機關自始即屬交通行政機關;系爭一覽表竟將之排除,使聲請人無法適用上開辦法規定提敘相當薪級,致其俸給權及平等權均受有侵害等語。惟查七十九年六月十八日修正發布之上開辦法係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八條規定訂定。其第二條規定:「本辦法稱交通行政機關職務,指其組織法規中定有簡薦委任官等及職等或相當簡薦委任官等及職等,經交通部會同銓敘部認定者而言。」聲請意旨並未就基隆市政府公共汽車管理處是否應列為交通行政機關,及其職務是否屬於交通行政機關職務之認定與規範,有無欠缺法律依據之問題,論及上開條例及辦法之規定,即遽認系爭一覽表未經明確授權,違反憲法第二十三條法律保留原則云云,難謂業已具體指摘系爭一覽表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該處職務及人員資位應否適用上開辦法各條關於交通事業機構職務及資位提敘之規定,核屬法院認事用法之範疇,並非本院大法官得以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徐0萍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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