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約 5 分鐘讀完・全文 1,616 字原始官方來源快速訪問 ↗
會台字第12225號
- 公布日期
- 103 年 09 月 2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 聲請人
-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tor Hsieh、謝諒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技術人員證照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九號判決、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七三七號、第七九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聲請人誤植為款)、律師懲戒覆審委…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技術人員證照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九號判決、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七三七號、第七九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聲請人誤植為款)、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法務部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法檢決字第0九八00三四0五五號函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及憲法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憲法保留原則、憲法五權、審檢辯分立制衡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補充解釋、暫時處分及言詞辯論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人民對於本院就其聲請解釋案件所為之解釋,聲請補充解釋,經核確有正當理由應予受理者,得依上開規定,予以解釋;當事人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本院解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時,仍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有關規定視個案情形審查決定之,本院大法官第六0七次、第九四八次會議議決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因技術人員證照事務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一00年度訴字第二一六九號判決、裁定、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七三七號、第七九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律師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律師法施行細則第十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律師懲戒規則第二十四條第三項、第四項(聲請人誤植為款)(以下併稱系爭規定)、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九十八年度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下稱系爭決議書)、法務部九十八年八月十八日法檢決字第0九八00三四0五五號函(下稱系爭函)及司法院釋字第三七八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及憲法信賴保護原則、罪刑法定主義、無罪推定原則、憲法保留原則、憲法五權、審檢辯分立制衡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補充解釋、暫時處分及言詞辯論。查聲請人以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律師類科及格,向法務部請領律師證書,經該部以其違反律師法遭系爭決議除名處分確定,依系爭規定不得充律師,聲請人不服提起行政爭訟,分別經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以無理由、裁定以起訴不合法予以駁回,聲請人不服,分別提起上訴及抗告,復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一0三年度裁字第七三七號裁定認抗告無理由、第七九三號裁定認上訴不合法分別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最高行政法院一0三年度裁字第七三七號裁定及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上開判決為確定終局裁判,合先敘明。其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未明確規定律師除名之要件、程序、期限、復權等規定,形同永久無條件除名,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系爭解釋由司法院設律師懲戒委員會,牴觸憲法保留原則、權力分立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有權利即有救濟之原則及司法院釋字第四五三號、第五五二號解釋等語。就聲請人謝諒獲部分,核其所陳,僅係爭執認事用法之不當,並未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規定究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至系爭決議書及系爭函均非法律或命令,尚非得為聲請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又系爭解釋其意旨及內容闡釋明確,並無文字晦澀或論證不周之情形而有予以補充解釋之必要。至聲請人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tor Hsieh,因非受處分人,亦無法律上利害關係及任何權利受侵害,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又本件解釋既已不受理,聲請人所為暫時處分及言詞辯論之聲請即失所附麗,自應一併予以駁回。
會次
大法官第1422次會議
聲請人
謝謝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代表人Victor Hsieh、謝諒獲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字級
密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