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134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5 月 2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 迴避
- 黃虹霞大法官
- 聲請人
- 呂子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當選無效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選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法檢字第0999024548號函及中央選舉委員會99年7月13日第404次會議第五案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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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當選無效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選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法檢字第0999024548號函及中央選舉委員會99年7月13日第404次會議第五案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當選無效之訴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選上字第24號民事判決(即本件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第4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法務部中華民國99年7月1日法檢字第0999024548號函(下稱系爭函)及中央選舉委員會99年7月13日第404次會議第五案決議(下稱系爭決議),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就行刑權時效消滅,是否構成該款所謂「尚未執行」情事,顯有疑義,自與法律明確性原則有悖。2、系爭函及系爭決議不當限縮系爭規定所謂「尚未執行」要件,將行刑權罹於時效亦歸類於該款除緩刑以外之例外事由,致受刑事有罪判決確定但故意逃避執行之人,竟與同樣經判決確定但執行完畢之人,以及未曾受有罪判決之人,均得登記參選,與憲法保障平等權之意旨及比例原則有違,並侵害憲法保障人民服公職之權利,違反憲法第7條、第18條及第23條規定等語。
(四)查系爭決議及系爭函並非法令,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至聲請意旨指摘系爭規定違憲之部分,僅係泛稱系爭規定有違法律明確性原則,並進而爭執行刑權時效消滅有無該當系爭規定之要件,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538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6次會議
迴避
黃虹霞大法官
聲請人
呂子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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