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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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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7479號

解釋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聲請人 林宜榮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4 年 02 月 03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宜榮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資遣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0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資遣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0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為資遣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五0三號裁定所適用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非必要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侵害人民工作權及服公職權利,違反法律明確性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比例原則而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八條及第二十三條之虞,聲請解釋。查上開裁定係就聲請人對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七八號裁定所提抗告是否有理由為審查,認該抗告之相對人台灣台東監獄非作成資遣處分之機關,故無可據以訴請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標的存在,而以抗告無理由駁回抗告,維持原裁定。聲請人所指摘之公務人員任用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並非上開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聲請人所陳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56次會議

聲請人

林宜榮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5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30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