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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度憲二字第392號

  • 原始資料來源:憲法法庭網站
  • 解釋公布院令:109 年 12 月 30 日

案由

為殺人等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峨字第3574號之1之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侵害聲請人之權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或統一解釋法令,未於聲請書敘明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8條第1項或第2項所列事項,經本院大法官命以大法官書記處通知定期補正,逾期仍未補正者,依本院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決議,應不受理。再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等案件,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9年執更峨字(聲請人誤植為執更字)第3574號之1之執行指揮書(下稱執行指揮書)撤銷假釋,侵害聲請人之權利,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前因犯殺人罪經判處無期徒刑,業已執行獲准假釋出監,嗣於假釋期間涉犯輕罪,依刑法第78條及第79條之1第5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而遭撤銷假釋,須再執行滿25年,系爭規定未考量假釋中再犯之情節等具體情形,一律撤銷假釋,對人民之人身自由侵害過苛,有違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之保障、第23條比例原則及罪刑相當原則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解釋憲法不合程式,經本院大法官命以本院大法官書記處109年10月8日處大二字第1090028780號函通知於文到7日內補正據以聲請之確定終局裁判影本,該函已於同年10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聲請人未為補正。況聲請人所稱執行指揮書亦非前開大審法條文所稱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亦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首開本院大法官第1016次會議決議說明及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陳進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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