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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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1238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3 月 08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 聲請人
- 魏0鳳、魏0堂、魏0貴、魏0麟、魏0忠等五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農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五一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規定、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八)農輔字第八一二九0八一A號令、內政部(七八)台內社字第七0九五七九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之從事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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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農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五一號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九條規定、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八)農輔字第八一二九0八一A號令、內政部(七八)台內社字第七0九五七九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內政部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社字第七五九0八三號函及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0九三00六五七一七二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農保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七年度判字第八五一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中華民國七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制定公布之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五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九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十九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七十八年六月三十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七八)農輔字第八一二九0八一A號令、內政部(七八)台內社字第七0九五七九號令會銜訂定發布之從事農業工作農民認定標準及資格審查辦法第六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四)、內政部七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台內社字第七五九0八三號函(下稱系爭函一)及九十三年一月十五日台內社字第0九三00六五七一七二號函(下稱系爭函二),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一與農會法第十二條規定,認強制加保對象僅限於農會會員,顯與農民健康保險條例第六條有所矛盾。2、系爭規定二及四,未慮及農會收件日和審查日之誤差致未能及時審查,影響被保險人權利,違反憲法上財產權之保障。3、系爭規定三未有時效消滅及除斥期間之規定,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相關之信賴保護,顯有違憲。4、系爭函一及二以投保資格不符、發生殘廢事故非屬投保有效期間之事故等理由,拒絕發給殘障給付,增加農民健康保險條例所無之投保要件和保險給付要件,與憲法保障之財產權有違云云。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函一及二,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其餘所陳,僅係以個人主觀見解泛稱系爭規定一至四有違憲之疑義,並對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一至四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均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2次會議
聲請人
魏0鳳、魏0堂、魏0貴、魏0麟、魏0忠等五人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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