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三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九二三號確定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及第四百五十條牴觸同法第四百六十八條,乃牴觸憲法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以同一理由再次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原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如何牴觸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893次會議
聲請人
信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王經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