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942號
- 公布日期
- 105 年 10 月 2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 聲請人
- 郭仲智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七號、同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八號及同院一○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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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七號、同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八號及同院一○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號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九十七年度上更(一)字第四七號、同院九十九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八號及同院一○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最高法院二十九年上字第三二七六號判例(下稱系爭判例)及司法院釋字第一七八號解釋(下稱系爭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一○一年度重上更(三)字第五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最高法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四八三四號刑事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予以判決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例將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所規定之「曾參與前審裁判」而應予迴避之法官,限縮解釋為「曾參與下級審之裁判」者,顯與迴避制度之立法目的相違,且悖於歷來相關大法官解釋對於確保人民受公平審判之立場;聲請人被訴刑事案件之更審程序所組成之法庭組織,因適用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造成該案件自發回後三次更審均由同一法官審理,嚴重侵害聲請人依憲法第十六條受公平審判之訴訟權云云。
(三)惟查,聲請人於第二審更審及上訴審程序中,皆僅指摘事實審法院之認事用法有誤,並未質疑有應迴避法官參與審判或聲請法官迴避,確定終局判決亦僅就其指摘事項論駁,並未適用系爭判例及系爭解釋,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其聲請,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賴 浩 敏
會次
大法官第1446次會議
聲請人
郭仲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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