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7年度憲二字第67號
- 公布日期
- 107 年 04 月 27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 聲請人
- 韋建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14號判決,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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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14號判決,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交通裁決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14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9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適用系爭規定,就高速公路範圍所為之解釋,已逾越系爭規定文義,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2、行政機關未依法行政,且確定終局判決亦未加以制衡,俱使聲請人之財產權遭受侵害,致行政權凌駕於其他四權之上,破壞五權分立之憲法價值等語。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依現行法制,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尚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主 席:許 宗 力
會次
大法官第1475次會議
聲請人
韋建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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