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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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度憲二字第531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2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 聲請人
- 羅文台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453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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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453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1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下稱臺高院)108年度上字第1453號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臺高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及臺北地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有違憲法第15條保障人民生存權及財產權之意旨,聲請解釋。
(三)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地院108年度訴字第2655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高院108年度上字第1453號民事判決駁回,聲請人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字第1471號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另聲請人亦曾就臺北地院106年度家訴字第6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經臺高院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是本件聲請應分別以上開臺高院108年度上字第1453號及107年度家上易字第41號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下併稱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
(四)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未考量聲請人與前配偶間繳交房屋貸款及銀行帳戶紀錄,於房屋所有權移轉登記與履行離婚協議為不利於聲請人之判決,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及財產權等語。
(五)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法令及其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631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8次會議
聲請人
羅文台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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