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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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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546號

解釋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聲請人 楊佳鳳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2 年 10 月 18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聲請人
楊佳鳳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六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但書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侵害其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六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但書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侵害其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二六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條但書(下稱系爭規定)及最高法院八十二年度第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侵害其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刑事被告行使上訴權如有遭受更不利判決之虞,將降低被告上訴之意願,使審級制度虛有化,而法院適用法律錯誤之風險,亦不應令刑事被告承擔,故系爭規定違反最小侵害性及必要性原則,侵害人民訴訟權;縱令承認上開法律與憲法無違,亦應從嚴解釋,於上級法院未改變第一審判決所適用法律條文之情形,應認仍屬量刑範疇,而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所拘束,系爭決議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違反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云云。查本件確定終局判決形式上雖未明載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惟核其判決理由,係以原審漏未就連續詐欺行為之一部併為裁判,雖應適用之刑罰法條並未改變,然實質上法條所含刑罰輕重程度顯有不同,而認原審適用法條不當,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將原審判決予以撤銷,自為科刑判決,且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足見確定終局判決實質上已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以為判決依據,自得據以聲請解釋,合先敘明。惟查系爭規定究如何侵害訴訟權之保障及有違憲法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以及系爭決議又如何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致聲請人之訴訟權行使於客觀上因此受有如何之侵害或限制,聲請書中並未具體指摘,難謂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及系爭決議於客觀上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10次會議

聲請人

楊佳鳳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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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889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