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183號
- 公布日期
- 101 年 11 月 1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 聲請人
- 朱○星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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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擄人勒贖等案件,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三三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所適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一條第四項及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不分犯罪之態樣,一律以併科罰金為法律效果,限制法院刑罰裁量權之行使,侵害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及財產權,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之疑義等語。按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其立法及制度設計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其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就系爭判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九十四年度上重訴字第六六四號判決駁回上訴。該二審判決關於聲請人擄人勒贖罪部分,經原審法院依職權逕送審判,視為已提起上訴;而就其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部分,雖經聲請人自行上訴,惟已逾越上訴期間,經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七二號判決,以其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駁回,而告確定;另擄人勒贖罪部分經撤銷發回。本件聲請人指摘違憲之系爭規定,僅於其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部分有適用。然此部分並未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途徑,是系爭判決關於未經許可持有手槍罪部分因非確定終局判決,聲請人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95次會議
聲請人
朱○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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