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14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鄭恊宗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6號宣示判決筆錄,所適用之刑法總則第七章數罪併罰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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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6號宣示判決筆錄,所適用之刑法總則第七章數罪併罰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9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一)、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45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二)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06號宣示判決筆錄(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刑法總則第七章數罪併罰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牴觸憲法第7條、第8條、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系爭判決一、二及確定終局判決認,聲請人數次施用毒品之行為,屬數行為,故適用系爭規定,予以併合處罰;惟施用毒品之人,其本質乃屬「病患性犯人」,非以集合犯而以一行為即構成一罪之方式論處,有違憲法第7條保障平等權、第15條保障生存權之意旨,且亦難謂符合憲法第23條比例原則等語。
(三)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本件聲請人尚得就系爭判決一及二依法提起上訴,尋求救濟,卻未提起上訴而告確定,故系爭判決一及二非屬用盡審級救濟途徑之確定終局裁判,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次查,系爭規定亦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聲請人自不得以之為聲請解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鄭恊宗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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