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回復繼承權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家聲抗字第4號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聲字第67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業經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以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裁定違反辦案程序規定及職務規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抗告,有違司法院釋字第225號及第229號解釋意旨,致聲請人財物受損,阻礙聲請人尋求法院救濟之權利,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16條規定意旨,爰向司法院聲請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3條第1項前段、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正確適用。2、系爭裁定及確定終局裁定援用最高法院71年台上字第3746號判例、91年度台上字第1845號裁判,其適用範圍有所違誤,牴觸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司法院應宣告不得援用於系爭規定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就系爭規定應如何適用及裁判結果當否所為之爭執,並未具體指摘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3747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2次會議
聲請人
彭鈺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