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497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12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判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核心內容、正當法律程序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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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12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判意旨及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16條訴訟權保障核心內容、正當法律程序及信賴保護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債務人異議之訴再審之訴事件,認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912號民事裁定(下稱確定終局裁定),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援用之最高法院79年度台聲字第349號民事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4日前為判例,下稱系爭判例)意旨,有違正當法律程序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裁定適用系爭規定與援用系爭判例,認法院依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原裁判之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再審不變期間不因更正裁定而延長,於法院未以裁定更正,而由書記官逕以記載正確之裁判為更換時亦同,致聲請人聲請再審之30日不變期間無法延長而遭駁回,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及信賴保護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等語。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及裁判結果當否之爭執,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敘明系爭規定與確定終局裁定所實質援用之系爭判例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意見書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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