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636號
- 公布日期
- 99 年 02 月 12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2次會議
- 聲請人
- 廖○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消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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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消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四八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消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四八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八次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再次聲請統一解釋,僅敘及前揭各裁判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違背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規定,背離行政訴訟法宗旨之情形,而未具體陳明各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裁判,所適用之同一法律或命令,以及所表示之不同見解為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2次會議
聲請人
廖○良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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