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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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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9636號

解釋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聲請人 廖○良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9 年 02 月 12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52次會議
聲請人
廖○良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消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消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四八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統一解釋,須於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認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或命令所表示之見解,與其他審判機關之確定終局裁判,適用同一法律或命令時所已表示之見解有異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認最高法院九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八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二年度保險上字第六二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九十七年度台聲字第一二三號民事裁定、最高法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五號民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消上字第八號民事判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二四九一號裁定,及最高行政法院九十六年度裁字第一二四八號裁定,所表示之見解有異,聲請統一解釋。

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憲法與統一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一三四八次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再次聲請統一解釋,僅敘及前揭各裁判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違背消費者保護法定型化契約規定,背離行政訴訟法宗旨之情形,而未具體陳明各不同審判系統法院之裁判,所適用之同一法律或命令,以及所表示之不同見解為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予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2次會議

聲請人

廖○良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22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730 字 · 4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