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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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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12835號

解釋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聲請人 羅門哈斯電子材料CMP控股公司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108 年 12 月 13 日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迴避
黃虹霞大法官
聲請人
羅門哈斯電子材料CMP控股公司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及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即聲請人於聲請書所稱「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專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及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即聲請人於聲請書所稱「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專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104年度判字第533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102年度8月份第1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一)決議(下稱系爭決議)及中華民國92年2月6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即聲請人於聲請書所稱「102年1月1日修正施行前專利法第67條第1項」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

(三)聲請意旨略謂:1、100年12月21日修正公布,102年1月1日施行之專利法(下稱102年專利法)已明定舉發審查應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系爭決議作成於102年專利法修正施行後,竟仍就專利舉發審定採法無明文之「全案准駁」原則,未能由法院撤銷該「專利專責機關為全案舉發成立之審定」並命專利專責機關通知專利權人更正,剝奪專利權人適用新制之機會,與憲法第15條對人民專利權之保障及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意旨不符,違反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及比例原則。2、系爭決議僅以專利專責機關之審定係作成於102年專利法施行之前或後,作為適用該次修正前舊制(全案准駁)或修正後新制(逐項審定)之區別標準,牴觸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3、系爭規定未明確規範專利專責機關應就被提起舉發之專利權各請求項分別作成舉發審定,致使專利專責機關、司法實務見解逐漸形成應採全案准駁原則,顯對專利權人施以過度侵害,與憲法第15條保障財產權之意旨不符等語。

(四)惟查,1、確定終局判決係適用83年1月21日修正公布之專利法第71條第1款規定,非聲請人所爭執違憲之系爭規定,則系爭規定既未經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自不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2、有關102年專利法修正施行前已審定之舉發案究應適用新法或舊法乃規定於102年專利法第149條第2項,並非系爭決議所創。至聲請意旨其餘所陳,除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外,尚難謂已於客觀上具體敘明系爭決議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3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33109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0次會議

迴避

黃虹霞大法官

聲請人

羅門哈斯電子材料CMP控股公司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7條憲法第15條憲法第2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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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 1,227 字 · 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