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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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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台字第8687號

解釋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聲請人 謝○憲司法院憲法法庭

公布日期
97 年 03 月 21 日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謝○憲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解釋在說什麼

本案爭點:為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板執午九十年地稅執字第○○○六八一五二號函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六年度署聲議字第六○○號至第六○六號聲明異議決定書,所適用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本院釋字…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案由

為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板執午九十年地稅執字第○○○六八一五二號函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六年度署聲議字第六○○號至第六○六號聲明異議決定書,所適用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本院釋字第四五四號解釋及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行政執行聲明異議事件,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板橋行政執行處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四日板執午九十年地稅執字第○○○六八一五二號函及法務部行政執行署九十六年度署聲議字第六○○號至第六○六號聲明異議決定書,所適用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條、本院釋字第四五四號解釋及行政執行法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疑義,聲請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即遽行聲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19次會議

聲請人

謝○憲

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憲法第10條

憲法法庭官方原文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憲法法庭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全文 544 字 · 3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憲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