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1446號
- 公布日期
- 102 年 04 月 19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 聲請人
- 宋0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0九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九八00一四六四三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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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0九0號刑事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九八00一四六四三號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高等法院九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0九0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司法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院台廳刑一字第0九八00一四六四三號函(下稱系爭函),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確定終局判決援引系爭函,認定九十八年五月二十日修正公布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一條等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之生效日期,應自其公布日起算至第三日(九十八年五月二十二日)發生效力,致聲請人因適用系爭規定而受有期徒刑判決確定。惟人民人身自由之剝奪應以法律定之,是系爭函以行政命令規定法令之施行日期,致人民之身體自由受有剝奪,顯違反釋字第四四三號及第五三0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之疑義;又系爭函侵犯立法院之立法權及行政院之立法提案權,違反釋字第三號、第三一九號、第三二五號、第三二八號、第三四二號、第四九九號、第五二0號、第五八五號及第六一三號解釋所揭示之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機關忠誠義務,有牴觸憲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疑義,依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規定,系爭函當屬無效等語。核其所陳,僅係指摘法院關於系爭函認定系爭規定之生效日期見解之當否,而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403次會議
聲請人
宋0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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