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285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5 月 07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 聲請人
- 施吟青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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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上易字第306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前曾就同一事件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議決不受理,並予函知在案。茲復行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民事訴訟法第447條第1項前段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之規定,推翻原判決所確定兩造當事人之事實,嚴重侵害聲請人之權益,應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失其效力。2、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46條第1項及第25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係嚴重違反同法第256條規定,應宣告確定終局判決違背法令而牴觸憲法失其效力,爰再向司法院聲請解釋等語。核其所陳,僅係對於法院認事用法當否之爭執,並未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5月7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12973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7次會議
聲請人
施吟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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