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28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12 月 10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 聲請人
- 呂子昌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6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為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本院釋字第165號、第435號解釋意旨及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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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6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為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本院釋字第165號、第435號解釋意旨及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事件,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1736號判決,及其所適用之行為時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6條、第7條及第10條第1項第1款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反權力分立原則、本院釋字第165號、第435號解釋意旨及憲法第15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107年度裁字第41號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之規範對象包含民意代表,使民意代表無法發揮其監督行政機關之職權,違背權力分立原則,違反憲法第73條、本院釋字第165號及第435號解釋保障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之意旨,並侵害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且確定終局判決未參酌聲請人基於職權應監督行政機關,亦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民意代表言論免責權之保障。再者,確定終局判決認土地所有權人於區段徵收中獲得之利益大於一般徵收,違反憲法第15條財產權保障之規定等語。
(三)核聲請意旨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並未具體指摘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況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亦非得為聲請解釋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0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34271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26次會議
聲請人
呂子昌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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