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10298號
- 公布日期
- 100 年 05 月 20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73次會議
- 聲請人
- 許森豪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返還獎勵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未設關於行政機關撤銷授益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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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返還獎勵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四號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未設關於行政機關撤銷授益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返還獎勵金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一○○年度判字第二○四號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二十七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未設關於行政機關撤銷授益行政處分之除斥期間,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其聲請意旨略謂:聲請人於任職行政院衛生署新營醫院期間,所受領由醫療藥品循環基金購置之固定投資及醫療儀器月提撥折舊發放獎勵金之處分,因有溢發,經該院依系爭規定撤銷,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惟其受領該金額係開闢道路及環境美化工程之所得,非獎勵金之性質可比,即令係獎勵金,然其發放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前,應無系爭規定及該法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之適用,況系爭規定未設除斥期間,致使行政機關得隨時撤銷授益行政處分,與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不符云云。核其所陳,僅係對法院就聲請人所受溢發獎勵金之授益行政處分得否撤銷、行政機關行使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之期間等所為認事用法之爭執,並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系爭規定,於客觀上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73次會議
聲請人
許森豪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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