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9年度憲二字第127號
- 公布日期
- 109 年 06 月 19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智暄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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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12號民事裁定,所援用之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工作權,有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權力分立原則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8年度勞上字第13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業經上開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以上訴不合法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規定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係抽象法律概念,無預見標準可言,且於試用期時該規定無法經由司法審查加以確認,牴觸憲法第15條及第23條規定;聲請人於試用期間內因受有職業病向勞動部申訴中,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39條規定,雇主應不得依系爭規定解除契約,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顯然違憲;又聲請人於試用期內曾經勞動主管機關認定成立職業災害在案,法院應尊重主管機關之決定,惟確定終局判決逕為相反認定,有違權力分立原則及憲法第23條法律保留原則等語。
(三)核其所陳,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之當否,客觀上並未具體敘明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法院裁判本身及其所持見解,依現行法制,並非得為本院解釋憲法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 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7644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7次會議
聲請人
陳智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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