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10年度憲二字第163號
- 公布日期
- 110 年 07 月 16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 聲請人
- 陳龍飛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台內防(聲請人誤植為房)字第0970082182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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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台內防(聲請人誤植為房)字第0970082182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國小上字第1號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2款規定(下稱系爭規定)及內政部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台內防(聲請人誤植為房)字第0970082182號函(下稱系爭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1、系爭規定違反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侵害人民受憲法第11條所保障之言論自由及出版自由,及免於恐懼之自由等。2、系爭函違反憲法保留原則,且依系爭函,本件聲請案原因案件管轄權在台南市,法院卻漠視之。惟查確定終局判決並未適用系爭規定及系爭函,聲請人自不得據以聲請解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10年7月16日院台大二字第1100020122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19次會議
聲請人
陳龍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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