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9594號
- 公布日期
- 98 年 12 月 31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 聲請人
- 董0漢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貪污案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九號刑事判決,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而未適用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決議:
以上由爭點與主文欄位裁切拼接而成,未經改寫;發現錯誤請回報錯誤,並以下方解釋原文為準。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件,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九十四年度上訴字第九號刑事判決(下稱確定終局判決,上訴因違背法律上程式,經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七二五一號刑事判決駁回),適用修正前刑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而未適用同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聲請人主張,於犯罪行為完成前,已向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提出檢舉,審判法院自應依修正前刑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判決,而不應僅依同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處斷云云,僅係爭執法院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敘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如何牴觸憲法。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符,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350次會議
聲請人
董0漢
本解釋引用的憲法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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