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農業事務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228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頒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所附之直轄市、縣(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及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其注意事項,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農業事務事件,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訴字第433號判決及最高行政法院106年度裁字第1228號裁定,所適用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農水保字第1041866479號函頒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所附之直轄市、縣(市)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格式)(下稱系爭計畫書),及興建農舍經營計畫書審查參考原則及其注意事項(下稱系爭注意事項),有牴觸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聲請人曾就上開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提起上訴,經上開最高行政法院裁定以上訴不合法,駁回其上訴,是本件聲請應以該臺中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 (三)聲請意旨略謂:系爭計畫書及系爭注意事項就農舍需有聯外道路與連至聯外道路之通路之規定,非屬細節性、技術性之規定,其規定內容已逾越法律授權之規定,增加母法即農業發展條例第18條第5項及興建農舍辦法第2條第2項所無之限制,有違反憲法第15條、第23條及第172條規定之疑義等語。 (四) 核其所陳,僅係就農舍需有聯外道路與連至聯外道路之通路,泛稱系爭計畫書及系爭注意事項有違法律保留原則,尚難謂已具體指摘系爭計畫書及系爭注意事項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謝銘洋 呂太郎 楊惠欽 蔡宗珍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院台大二字第1090011540號
會次
大法官第1505次會議
聲請人
周文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