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
為撤銷假釋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三0號裁定,所適用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疑義,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聲請停止執行事件,認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三0號裁定,所適用之最高行政法院九十三年二月份全院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九十二年度停字第一四三號裁定適用之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上開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認「假釋之撤銷屬刑事裁判執行之一環,為廣義之司法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其救濟程序,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即俟檢察官指揮執行該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時,再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不得提起行政爭訟。」聲請人既尚未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向當初諭知該刑事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尚難謂其憲法上所保障之訴訟權或其他權利受不法之侵害(本院釋字第三0五號解釋參照)。至於聲請人指摘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之三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一項之疑義,自亦因聲請人尚未經聲明異議,而無從確認是否屬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是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所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60次會議
聲請人
簡賢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