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108年度憲二字第100號
- 公布日期
- 108 年 06 月 14 日
- 公布院令
-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 會次
-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 聲請人
- 姜瑞炫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號刑事裁定及現行撤銷假釋之救濟程序,不當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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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號刑事裁定及現行撤銷假釋之救濟程序,不當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假釋執行殘餘刑期案件,認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59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現行撤銷假釋之救濟程序,不當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疑義,聲請解釋。聲請意旨略謂:法務部於聲請人假釋期間,因觀護人認聲請人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而撤銷其假釋,惟聲請人入監執行殘刑,未經法院依法定程序詢問並使聲請人行使防禦權與抗辯權,即先執行殘刑,不當剝奪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訴訟權;依最高行政法院93年2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下稱系爭決議),須俟檢察官指揮執行假釋撤銷後之殘餘徒刑,受刑人方得向法院聲明異議,此救濟程序曠日廢時,無法迅速審結,系爭決議顯然牴觸憲法第8條、第16條及第23條之本旨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第4項;本院釋字第681號解釋已就系爭決議作成警告性解釋,要求相關單位儘速檢討改進,至今顯有一段時日,本院應宣告不再援用系爭決議等語。按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所謂確定終局裁判,就其立法及制度設計之意旨,係指聲請人已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最終裁判而言。查系爭裁定將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7年度抗字第402號裁定撤銷發回更審,是系爭裁定並非確定終局裁定,自不得據以聲請。是本件聲請,核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3項規定,應不受理。
大法官會議主席 大法官 許宗力
大法官 蔡烱燉 陳碧玉 黃璽君 羅昌發 湯德宗 黃虹霞 吳陳鐶 蔡明誠 林俊益 許志雄 張瓊文 黃瑞明 詹森林 黃昭元
公布院令
中華民國108年6月14日院台大二字第1080016325號
會次
大法官第1493次會議
聲請人
姜瑞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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