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現行有效大法官解釋
會台字第8207號
- 公布日期
- 95 年 12 月 06 日
- 會次
- 大法官第1294次會議
- 聲請人
- 劉○珍
編輯整理・非解釋原文本解釋在說什麼本案爭點: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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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
為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法人或政黨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妨害名譽案件,認臺灣屏東地方法院九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九三號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查其所陳,係指摘上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未徵求聲請人之意見,即依認罪協商程序作成判決,致聲請人投訴無門,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訴訟權之保障。惟法院之裁判本身,並非本院得為違憲審查之客體,是本件聲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依同條第三項規定,應不受理。
會次
大法官第1294次會議
聲請人
劉○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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